該規則將要求UAS實施遠程ID,這是飛行中的無人飛機向地面上的第三方提供某些標識信息(例如,序列號/會話標識號)和位置信息(例如,高度)的能力或其他空域用戶。正如FAA所指出的那樣,“僅憑遠程識別將無法進行常規的擴展操作,例如在人身上或超出視線范圍的操作,這是構建無人交通管理功能的關鍵要素。”
除少數例外情況(如下所述)外,所有用于商業或娛樂目的,重量超過0.55磅的無人機都必須遵守遠程ID。擬議的規則將創建合規飛行的三個主要類別:
“標準”遠程ID:無人機必須直接通過無線電廣播信息,并通過Internet傳輸到FAA監視服務
“有限的”遠程ID:無人機必須通過Internet傳輸到FAA監視服務,但沒有廣播要求,并且必須在控制器的400英尺范圍內運行。
FRIA:在其視線范圍內和FAA認可的識別區域(FRIA)內飛行的操作員將在第三類允許的操作中免除這些規則。FRIA是在一個基于社區的組織的計劃內建立的飛行站點,并得到了FAA的認可。不符合前兩個遠程ID標準的無人機將能夠在這些受限站點飛行。
正如本月早些時候美國聯邦航空局(FAA)所說明的那樣,符合遠程ID的飛行的三個類別可以描述如下:“有限的”遠程ID:無人機必須通過Internet傳輸到FAA監視服務,但沒有廣播要求,并且必須在控制器的400英尺范圍內運行。
FRIA:在其視線范圍內和FAA認可的識別區域(FRIA)內飛行的操作員將在第三類允許的操作中免除這些規則。FRIA是在一個基于社區的組織的計劃內建立的飛行站點,并得到了FAA的認可。不符合前兩個遠程ID標準的無人機將能夠在這些受限站點飛行。

資料來源:FAA的行業遠程ID
擬議的規則指出,與FAA簽訂合同的私人公司將建立無人機跟蹤系統,類似于有人駕駛飛機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統。
擬議規則設想,在最終規則生效之日起的三年內,在美國領空運行的所有UAS都將受到遠程ID要求的投訴。除非根據擬議規則的要求,否則在最終規則的兩年后不能在美國生產任何UAS,在最終規則的三年后不能在美國運行任何UAS。無人機制造商的規則是“基于性能”的生產和設計標準,這意味著制造商在決定其產品如何滿足FAA提議的要求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。
公眾可以在自2019年12月31日起(正式發布提案規則的日期)的60天的意見征詢期內對提案規則發表評論。有關如何發表評論的更多信息,請訪問FAA的UAS遠程ID網站。